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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监督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2016-04-28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对我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进一步规范配送企业的配送行为,强化配送企业的服务意识,切实保障药品的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相关要求

(一)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

(二)依法取得有效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三)具备为天津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配送药品的能力和意愿;

(四)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时间要求和《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数据交换技术方案》标准与平台实现对接;

(五)接受本实施方案的管理要求。

二、药品集中采购配送资格的取得

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采用备案管理方式,凡符合上述相关要求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可向市医药采购中心提出备案申请,并同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申请经市医药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并报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即可获得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资格。

三、配送关系的确定

取得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可以承担为我市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的任务,由医疗卫生机构选择并签订配送协议。

取得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可以作为配送企业被药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和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选择,为我市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配送企业必须确保所配送药品的流向清晰、可查询。

四、考核办法

根据《天津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积分考核细则》对具有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动态监管和考核。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负责对药品配送企业动态监管和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考核采用积分制管理方法,并建立相应的配送企业约谈、警告和淘汰机制。考核内容从药品质量保障能力建设、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实绩、服务效率、药品供应链信息化建设、“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六个方面设置积分要素和量化标准。考核内容中的相关数据来源为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准。

以一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市医药采购中心每三个月向社会公布配送企业的得分情况。

五、退出与淘汰机制

(一)已经取得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可向市医药采购中心提出放弃资格的申请,经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取消其药品集中采购配送资格。放弃资格后,该考核周期及下一个考核周期内,不得再次提出备案申请。

(二)已经取得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如发生“负面清单”中规定应取消配送资格行为的,经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取消其药品集中采购配送资格,并且二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备案申请。

(三)对已经取得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采取考核末位淘汰制,考核情况落后的企业,经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取消其药品集中采购配送资格,并且下一个考核周期内不得再次提出备案申请。

六、本方案的解释工作由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附件:

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监督管理积分考核细则(试行) 

 

 

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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